中亚位于欧亚大陆的结合部,是中国的西部近邻,能源矿产资源丰富,与中国经济结构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对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对中国西北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坦、塔吉克斯坦中亚四国均与中国建立了战略伙伴关系,与中国有着密切的经贸联系和区域合作关系,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进口市场。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中亚四国也是中国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合作对象。随着我国与中亚四国在经贸、科技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深,有必要密切关注中亚的知识产权区域环境,特别是掌握各国在专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方面的进展,有针对性地制订与四国开展专利文献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策略和措施,提升中国知识产权的区域影响力,同时更好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一、中亚四国知识产权制度及立法概况

中亚四国从前苏联独立后,陆续建立、完善专利制度,根据本国实际逐步建立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

1.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是较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1992年6月23日成立国家专利局。同年6月24日通过并开始实施《哈萨克斯坦专利法》,成为独联体国家中第一批颁布专利法的国家。随着专利制度的改革,目前其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下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Republic State of Enterprise 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NIIP)。其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哈萨克斯坦除颁布《哈萨克斯坦专利法》外,还颁布了《著作权法》、《哈萨克斯坦商标、服务标志、商品产地名称法》、《哈萨克斯坦育种成果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奠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2 .吉尔吉斯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1993年建立专利制度,并由国家科学与新技术委员会设立专利部,随后转为在教育科学部下设立知识产权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吉尔吉斯斯坦1996年成立了独立知识产权机构,发展为现在的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其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版权、商标、来源地、公司名称、计算机软件与数据库、传统知识等。吉尔吉斯斯坦建立了专利、著作权、商标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是中亚地区第一个颁布传统知识法律的国家。

3.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于2011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版权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其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来源地、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4.塔吉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的专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前苏联时期的一些专利管理方式。塔吉克斯坦于1994年2月2日制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2004年2月28日制定《塔吉克斯坦共和发明法》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目前其国家专利机构是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专利和信息中心局。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塔吉克斯坦以《塔吉克斯坦发明法》和《塔吉克斯坦工业外观设计法》,对发明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

在中亚四国中,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促进本国知识产权的发展。

1998年吉尔吉斯斯坦建立国家IP基金支持作者和发明人的创作、创造。2000年吉政府开始实施促进IP发展的国家项目“Intellekt 2000-2010”,该项目框架下包括一系列措施以促进科技和文化艺术创新创作,促进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发展,促进创新方面的合作。2012年吉政府又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发展与创新战略“The National Strategy of Development IP and Innovation for 2012-2016”,以提升本国的知识产权与创新达到新的水平,使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此外,还实施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2013-2017“National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Kyrgyz Republic for 2013-2017”。

吉尔吉斯斯坦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现了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视。在国家战略框架下,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实施了“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信息支撑项目”,任务包括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培养高层管理人员知识产权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培训,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专利、科技、法律及创新信息的获取、技术与竞争情报检测、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等。

塔吉克斯坦于2012年发布了“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计划2020”,旨在推进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支持与促进创新活动,发展智力潜能;提高知识产权监管和法律框架,提升、发展和管理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改善和发展知识产权领域教育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

三、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中亚四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主要有三个层面:在国际层面,加入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同步发展;在区域层面,作为独联体成员和欧亚专利组织成员,签署区域内的共同条约,加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在国家层面,开展政府间的知识产权合作,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扩大国际影响。

1.国际层面

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等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通过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协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保护。

2.区域层面

中亚四国作为独联体成员,遵循适用于独联体成员国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型,如《独联体成员国知识产权模型准则》等。签署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如《防止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合作协议》、《防止使用虚假商标及地理标识协议》等。在独联体内,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合作建立了关税同盟。关税同盟法则确定建立知识产权相关产品的统一关税注册,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此外,中亚四国政府均批准承认了《欧亚专利公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加入了欧亚专利组织EAPO。欧亚专利体系是独联体国家在知识产权发展领域进行紧密合作迈出的重要一步。

3.国家层面

哈萨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许多欧洲国家如德国、欧洲专利机构等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同时,积极开展与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的专利合作,2017年,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首个中哈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各类合作,丰富了专利管理机构建设、专利保护及管理体系的经验,明确了哈萨克斯坦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吉尔吉斯斯坦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国等国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例如,2013年吉尔吉斯斯坦派员参加了SIPO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俄文培训班”,2014年中吉联合举办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研讨会。其与USPTO的合作正在洽谈中。

乌兹别克斯坦与俄罗斯等签署了政府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与拉脱维亚、白俄罗斯、德国等国专利局签署了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6年6月,中乌之间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定》,中乌两国政府间正式建立知识产权合作关系。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专利和信息中心局于2013年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签署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专利和信息中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建立双边合作关系。此外,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2015年《特别301报告》中指出,塔吉克斯坦有意向与美国合作,加强其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和执行能力的发展。

四、专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与信息服务

1.政府专利信息机构

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均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构下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机构,负责信息资源的建设、服务等文献信息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机构成立了国家专利文献基金会(The state fund of patent documentation,GFPD)。该机构是全国最大的专利信息中心及国家科学技术信息资源的构成部分,为国家工业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建立了国家专利与技术图书馆,并专门颁布了国家专利与技术图书馆法规,明确其职责。该机构是一所营利性公共图书馆,从事专利、科技文献以及标准的收集、组织和对公众提供服务。

2.专利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四个国家的专利申请、授权量均不高,因此专利文献的出版量也不大。四国均开展专利与非专利信息资源建设,并提供信息服务,但主要面向本国用户,无基于互联网的面向国外用户的信息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EPO等外国知识产权机构对四国的专利信息资源的收集也不完整。

乌兹别克斯坦每月出版官方公报,含各类知识产权的统计数据。吉尔吉斯斯坦每月出版官方公报“Intellektualdyk Menchik”。哈萨克斯坦每月出版工业产权月刊。

四国政府网站或官方出版物未提供关于专利文献信息资源的具体信息,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文献交换、馆藏情况以及欧洲专利局DOCDB数据库收录情况,可间接了解四国的专利文献出版情况。其中,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收集了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专利公报,哈萨克斯坦的专利说明书(2012年已停止)。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及EPO检索系统中也收录了少量四国专利。

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的政府专利信息机构均收藏有多种载体形式的专利与非专利信息资源。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专利文献基金会收藏有纸件、缩微、电子载体的专利文献,并通过互联网获取全球信息资源,并与国内外机构开展文献交换。吉尔吉斯斯坦国家专利与技术图书馆是国内外专利文献和数据库的国家级存储中心,对收集的文献进行编目和建立数据库,还负责与其他国家专利局、图书馆机构的专利文献交换,目前馆藏1800万件各类文献。

哈萨克斯坦建有专利资料库,存有1993年以来哈萨克斯坦专利资料的完整信息和索引。

四国政府网站均未提供专利信息检索资源。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的数据库都在建设中。

3.专利信息服务

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均向社会公众、申请人、企业等提供多种形式的专利信息服务。

各国专利信息服务的内容包括:专利与非专利文献检索与提取、咨询、培训、研讨等。各国均专门针对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服务及知识产权培训,服务与培训中还与公共图书馆、高校开展合作,并与WIPO等组织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与培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下属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家深造和再培训中心是该国专利领域惟一的培训基地。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的科技工作者、专家、学者在这里进行专利业务培训并获得证书,这些专家同样有机会参加WIPO的远程培训课程。但由于培训中心自负盈亏,而一些科研院所和企业难以支付学员的培训费,在客观上阻碍了培训工作的开展。为配合普及专利知识教育,哈专利机构在哈境内组织专利、许可证业务巡回讲习班。从1999年起,在哈局的资助下(包括无偿增送地方图书馆全套的专利法律和法规文件),各州图书馆均开办了为技术发明人提供专利咨询的服务站。哈局还建议在大学增设申请发明专利基础知识和知识产权保护课程。哈局亦成立了专门的分支机构,由知识产权领域专家组成,承担发明、外观设计、商标等的检索、专题信息检索、企业专利信息检索、国际分类检索、专利信息翻译、知识产权保护、防御、利用咨询等职能,为专利申请人及各个教育水平的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提供服务。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专利文献基金会的服务对象包括审查员和社会公众,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供专利检索、咨询解答等服务。该机构还是专利信息研究中心,研究专利文献基本知识,举办技能实操培训、专利检索培训,也与高校合作举办培训。

吉尔吉斯斯坦国家专利与技术图书馆对公众提供的服务包括:专利、非专利文献检索、传递,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文化宣传等。此外,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还在国内大学建立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Support Center,简称TISC),联合为国内发明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培训,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检索服务。

五、几点思考

自独立以来,中亚四国逐步建立与发展独立的法律体系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其他国家知识产权机构积极开展合作,谋求进一步发展。虽然二十余年来中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积极发展有目共睹,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等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在文献资源建设方面,四个国家的专利申请、授权量均不高,因此专利文献的出版量也不大。四国均开展专利与非专利信息资源建设,并提供信息服务,但主要面向本国用户,无基于互联网的面向国外用户的信息服务。值得我国借鉴的是,四国与公共图书馆、高校的合作模式,广泛依托地方图书馆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扩大专利信息服务的广度,例如在图书馆设立专利咨询服务站。同时,与高校合作,在学校增设专利文献信息相关课程,提升大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专利信息利用技能。

从数量上看,目前四个国家的专利保护规模都较小,但我国已经有少数创新主体在该国开展专利申请和保护。长期以来,四个国家与我国毗邻,是我国重要的国际合作伙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实施推进,我国与四个国家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涌现出新模式、新平台、新常态。其中,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为更好地面向中亚地区,开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大国外交,树立负责任知识产权大国形象,我国应继续深入对中亚地区的文献援助,夯实双边知识产权合作关系。建议首先加强与四国的沟通了解,与其知识产权信息机构建立联系,进一步掌握其文献资源建设和服务情况。其次,针对四国需求,举办支外培训或联合举办研讨会,创新文献合作模式,促进中国专利制度与专利文献的区域传播,提升中国专利文献的区域影响力。另一方面,为营造更为有利的知识产权区域环境,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建议一是与四国开展合作,发布区域创新资源报告,基于专利文献,揭示区域或特定国家的专利创新、专利布局等情况;二是针对我国企业向四国发展的需求,与相应国家开展相关合作,并联合相关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建立区域专利文献服务机制,通过信息资源开放、咨询、培训等联合服务,为我国企业进入该国市场提供支持和保障。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文献部《国外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