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陆续修改后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一项专利被授权之后,人们申请其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理由主要有21种:

  表:申请专利无效的理由

编号
理         由
法律依据
1
发明专利中某个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2.2
2
实用新型专利中某个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法2.3
3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设计图不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法2.4
4
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法5.1
5
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5.2
6
两项或者两项以上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但被授予一项以上专利权,且不属于如下情况: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授权的发明专利不能宣告无效
法9.1
7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没有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法9.2
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没有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法20.1
9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新颖性
法22.2
10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创造性
法22.3
1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用性
法22.4
12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现有设计,或者已经有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法23.1
13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
法23.2
14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23.3
15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属于如下主题:(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法25.1
16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的附图不存在,或者摘要没有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法26.3
17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26.4
18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27.2
19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法33
20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没有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细则20.2
21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细则43.1

  (资料来源:数据来自SIPO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