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家:田力普(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王  健(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
      
      鲍  克(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开放型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
 
  背  景:
    
  近日,在被问及对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平板电脑刚在中国流行,即有国内企业仿制出aigopad、frepad的“山寨现象”应如何看待时,工信部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讨论知识产权问题的时候,始终考虑平衡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拥有者,另一方面是广大用户。而且不能简单地说生产“山寨产品”,就对这个企业或对这种产品说Yes或No。如果它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他应该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费用。如果他这个模仿没有侵犯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因为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这应该是我们看待“山寨”现象的一个基本原则。

  专家观点:

  ——必须实事求是

  “山寨”到底是不是盗版的别称?
   
  王健:在谈“山寨”之前,应该先为“山寨”正名。“山寨”产品只是一个噱头,仅仅是一种营销方式,仔细对比,很多被“山寨”的产品,与正版产品形似神不似,从软件硬件来看,均未侵犯知识产权,事实上很多“山寨”都不侵权。
   
  以苹果iPad为例,一个电子产品,操作系统是最关键的,只能说aigopad与iPad属于趋同产品,不存在侵权。我国消费需求层次多,注重品牌和注重价格的消费者各有所需,在“品牌货”之外,“低价格”为“山寨”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市场空间。
   
  田力普:事实上,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冒牌产品,各方面质量指标均好于正牌,当然里面有创造力的部分,但同时也表现出了惰性因素,无非是看上了别人创下的市场。所以,冒牌背后,有产业鼓励政策的调整问题。中国弱小企业的创新和盗版仿冒之间界限不清,在打击山寨和培育创新苗子之间,必须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山寨”是一个成长过程
   
  应该如何理性地历史地看待“山寨”这种现象?
   
  田力普:“山寨现象”存在世界的普遍性。后发展国家对先进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出技术创新的跟随性。在无法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形下,后发展国家结合本国需求,对先进技术做出局部创新,这一点值得关注和支持,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地区都走过这段路。
   
  王健:“山寨”只是一个成长过程,国外许多企业也经历了类似过程。在需求主导型市场经济下,行业内都会产生各种标杆产品,这些产品能迅速吸引消费者眼球形成购买潮,同时也吸引同质企业效仿,现在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产品越来越具有趋同性。
   
  鲍克:佳能、索尼与尼康究竟是谁“山寨”了谁?“山寨”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才能占领市场,就需要向发达国家或领先企业看齐,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山寨”。
   
  冯晓青:模仿与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有重要的联系。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进程就是一个不断模仿和学习的过程。模仿本身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模仿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抄袭或者剽窃。
   
  模仿是从模仿者对被模仿之物进行了某种创造性的变化,具有一定的、独特的个性和独创的角度来说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模仿创新”。不过,如果只是对被模仿对象“依葫芦画瓢”,或者说简单的变造、移植,而没有模仿者发挥个人创造性、革新的空间,那么就不是创新,而且还很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给消费者不一样的体验是研发重点
   
  对“山寨”有了正确认识后,应该怎么做?
   
  王健:从模仿出发,“山寨”企业的优势在于低价入市,迅速占领市场,但快速完成资本积累后,“山寨”企业何去何从?在模仿标杆企业标杆产品的同时,要想获得长足发展,技术创新很重要,如何“同中求异”,给消费者不一样的体验是研发重点。
   
  冯晓青:山寨产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其中哪些部分侵犯,哪些部分不侵犯,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法律层面来说是界限分明的。
   
  从法律制度层面说,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对知识产权的客体均规定了相应的侵权构成条件和表现,不过实践中对山寨产品是否侵权的判断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有关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细化,如对侵权例外的规定、侵权表现,现有规定稍嫌粗略,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立法加以解决。(信息来源:12月17日《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