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过分倚重在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无效抗辩,延误了在USPTO多次提请专利复审的时机,2010年,微软不得不将其与i4i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一、微软Word软件获得永久禁令

  1993年,两个加拿大人在一次“头脑风暴”中,萌生出一个创意:把元代码及其在文件中的位置进行储存的数据结构绘制成一幅“元代码图”,文件内容储存在一个名为“图形内容”的数据结构中,文件内容和元代码分别独立储存,允许用户对文件内容和元代码独立实施编辑。这样,文件用户创建列表或模板文件并对表中的数据进行标记,这样就可在数据库中对所述数据进行更便捷的管理。

  为了开发“创意”中的产品,这两个加拿大人成立了i4i公司;1994年6月2日,所述“创意”被申请专利,共有20项权利要求。

  例如,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管理文件结构和内容的计算机系统,所述文件包含多个元代码(metacodes)和内容(content),把元代码和它们的应用地址生成第一地图(first map),从而与图形化的内容(mapped content)建立关联,所述系统包括元代码地图的不同存储方式(metacode map distinct storage means);对所述元代码存储方式提供元代码菜单的方式(means);通过定位、监测、寻址文件中的元代码,编辑所述菜单元代码从而形成地图,并存储地图在所述元代码存储方式中的方式(means);把内容和元代码地图放入文件的方式。权利要求2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它还包括地图化内容的不同存储方式(mapped content distinct storage means)。权利要求3是: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它还包括原始内容的不同存储方式。

  1998年7月28日,所述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公告号为5787449。1999年,i4i推出一种新产品,该产品允许用户使用微软Word作为XML文件的编辑器;当时,微软Word软件不具备定制-XML编辑功能,微软也不知道如何实现该功能。

  2001年4月,微软销售人员与i4i的工程师会晤,咨询了i4i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实现方法,并在同年偕同i4i的工程师与政府客户会面,演示了i4i产品的定制-XML编辑功能。

  从Word2003版开始,直到Word2007版,微软在Word产品中应用了自己重新开发的模块,以替代i4i的产品,使i4i公司80%的产品被淘汰。遭受重创的i4i公司申请到“北水知识产权基金有限合伙”的资金支持后,于2007年3月8日在德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正式起诉微软侵犯578744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4、18、20。

  在联邦地区法院败诉后,微软上诉到CAFC,但CAFC很快就确认了下级法院的侵权判决,并要求微软执行专利侵权永久禁止令。

  2010年3月10日,CAFC驳回微软重新审查上诉决定的动议,再次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裁决。

  2010年4月1日,微软公司的上诉案正式结案。

  2010年7月27日,USPTO发布复审裁决,认为仅有证据可用来复审5857449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4到20,权利要求1到13没有纳入复审案件;复审结果是,权利要求14到20被全部维持有效。

  2010年8月28日,微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2010年10月1日,许多公司向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请,敦促其受理微软的上诉。联邦最高法院的专利上诉案件受理率仅约3%,微软在该院推翻侵权判决的前景非常渺茫。

  二、微软案件的上诉判决

  微软在CAFC上诉时,坚称其没有侵犯i4i的专利,因为微软没有将图形内容和元代码存储在单独的文件夹内“独立操作”。微软认为,自己的产品没有采纳的这个技术方案恰恰是i4i专利权利要求中“distinct”这个词所要求实现的。CAFC认为,i4i权利要求没有提及“独立操作”;专利说明书提到了对文件结构和内容的“不同”(distinct)但这不是微软所谓的“独立”操作。CAFC解释说,在专利说明书中,“不同操作”描述了用户对元代码图或内容进行处理的能力;而在后台,该专利使元代码图和内容保持同步。CAFC还认为,专利审查历史记录(prosecution history)没有缩小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要求所谓“独立操作”。

  微软还主张,即使被判侵权,损害赔偿金不应超过13万美元。陪审团认为,微软的抗辩不成立。

  微软在CAFC继续坚持专利无效抗辩,认为:i4i的在先产品已经破坏了5787449号专利的新颖性;与标记语言有关的两项现有技术(prior arts)对比文件,使i4i专利具有显而易见性。CAFC认为,微软不能证明i4i的专利权利要求具有显而易见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结合两个对比文件获得i4i的专利技术方案。CAFC还认为,i4i在线销售的软件没有破坏5857449号专利的新颖性,因为争议的软件没有公开所述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elements)。

  对侵权问题,CAFC认为:定制-XML编辑器不存在非侵权用途,而且被告知道使用定制-XML编辑器会侵犯i4i的专利。对诱导侵权问题,CAFC认为:被告有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明确意图,因为按照微软的软件指南使用Word的定制-XML编辑器显然将侵犯i4i的专利。

  为此,CAFC肯定了联邦地区法院的下述判决内容:

  微软确实违法侵害(Unlawful Infringed)了5787449号专利;

  微软构成专利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

  5787449号专利有效且可以执行,发明人没有实施使所述专利丧失衡平法上执行力的不道德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

  原告I4I公司没有怠于诉讼而被阻却维护专利权利(barred by laches)的情形;

  微软支付损害赔偿2亿美元;微软支付故意侵权增加的损害赔偿(Enhanced Damages)4000万美元,及2009年5月20日至永久禁令颁布日的损失14.406万美元;微软支付2009年5月20日判决前赔偿金孳生的利息3709万7032美元,以及到最终判决日每日2.1102万美元的赔偿;判决后所孳生的利息,应计算到原告正式收到微软支付的赔偿金与利息为止。

  CAFC还确认永久禁止令如下:

  禁止微软向美国境内销售或输入任何能够开启XML、DOCX、DOCM文档的Word软件;禁止微软在未来产品中允许任何用户用订制XML的方式打开文档;禁止微软鼓励任何人使用现有或未来能够以XML方式打开文档的Word产品;禁止微软对现有或未来以XML方式打开文档的Word产品提供支持,禁止微软协助任何人使用现有或未来以XML方式打开文档的Word产品;禁止微软对有XML功能的Word软件进行测试、展览或开展其它销售行为。

  三、微软被迫执行Word永久禁令

  微软在诉讼中犯了一个严重错误,那就是忽略专利复审程序,而把主要精力用于专利侵权抗辩和专利无效抗辩。微软还尝试了其他许多“脆弱无力”的抗辩路线。例如,案件提交陪审团审理之前,微软主张依据法律争议判决此案。法律争议主要是:原告的专利无效、专利不具有执行力。微软的主张被驳回后,案件提交给陪审团。陪审团裁定:原告的专利有效,微软构成故意侵权,并要求微软赔偿2亿美元。此后,微软更新了JMOL申请(Judgement as a matter of law),主张证据不足,权利要求解释错误,证据适用错误,陪审团给微软的举证指令错误,因此要求重审此案。陪审团驳回了微软的申请,并要求微软另外支付原告40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另外微软还需支付实际付款日之前的利息。

  为此,微软到CAFC提出上诉,上诉状中,微软坚持认为联邦地区法院对权利要求中distinct一词的解释错误;微软还认为陪审团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错误;微软还主张陪审团宣告其侵权的证据不足;微软还提交了专家证言,主张自己最多只能赔偿13万美元,陪审团的判赔数额缺乏证据支持;微软还反对联邦地区法院发布的侵权禁止令的内容,尤其反对侵权禁令于2009年8月11日发布后再过60天生效的决定,认为这会损害公共利益。

  2009年8月19日,微软向法院提交紧急申请,请求暂缓执行侵权禁止令。惠普、戴尔等大企业也发表公开声明,反对法院向Word产品签发永久性侵权禁止令。

  2009年12月22日,CAFC驳回了微软的大部分上诉请求,但是认为应当允许微软公司从侵权禁令在2009年8月11日发布后再过5个月开始正式执行该禁令,也就是说禁令的生效日期是2010年1月11日,理由是:微软雇员提供的证据显示微软有能力用5个月时间准备执行任何禁令,法院未收到其他更有力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时间。

  2010年1月11日,微软开始全面执行上述禁令,大量微软软件已暂停销售。美国法院判决的强大执行力“震撼了全球软件业”。(资料来源:案件动态来自WestLaw、USPTO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