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美国不断修正和调整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规定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通过法律形式对职务发明人和其他对提升发明价值或对技术转移做出贡献的相关人员进行奖励激励。相关政策极大促进了美国国防技术成果转移。本文简要介绍美国相关政策情况,以供参考和借鉴。

  美国在大力推进军民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通过系统的法律政策体系对国防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规范,保障了军民技术的顺畅流转,促进了军民融合型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一、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

  (一)政策演变历程

  二战以前,美国国防科研项目主要由军方管理的实验室与研究机构承担,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二战以来,私营企业和大学大量参与国防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成为影响技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问题。1980年,为促进美国政府投资产生的技术进行商业化转移,美国国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拜杜法案》,明确规定承包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选择保有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该法案适用于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及军队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此后出台的《联邦采办条例》以及国防部、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各军种出台的联邦采办条例补充条例等也都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了规范。随着技术更新速率的加快,知识产权问题日益成为国防项目中的关键问题,美国国防部为此专门出台《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并修订了《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中的知识产权部分,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日益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不断进行修正和调整。

  (二)权利归属基本规定

  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相关政策明确: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在权利归属于承包商的情况下,国防部门拥有免费使用权、审批权和强制许可权。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1)记录发明产生过程,在发明产生后,向国防部报告; (2)在向政府报告后的两年内(或者联邦机构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书面选择是否保留专利权及相关技术成果所有权; (3)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 4)优先在美国境内实施发明; (5)如果要申请专利的发明被确定为涉密,则只允许在美国境内提交专利申请,相关合同管理部门会通知专利商标局将该申请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处理;( 6)在专利申请书和专利说明书中,声明该发明是受政府资助完成的,政府对该发明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部分例外以及承包商选择放弃权利或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国防部门,承包商具有以下权利: (1)拥有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 (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许可证; (3)经批准,有权转让上述许可证; (4)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利益分配制度

  美国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供职于联邦机构或实验室的职务发明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享有的知识产权利益。《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对于联邦机构或实验室而言,在许可或转让的首年,一次性付给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2000美金;此后,每年将许可或转让所得收入在扣除专利维护费用后所得数额的至少15%支付给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上限为15万美元(总统特别奖除外)。同时,支付给雇员的知识产权收益不应影响该雇员获得任何常规所得、年金、或其他理应得到的奖励。该法进一步规定:对于提升发明价值或对技术转移有贡献但并非发明人的人员,联邦机构或实验室可以使用知识产权许可费或其他知识产权收入对其进行适当物质激励。

  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极大促进了国防技术成果转移,对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具有以下启示:

  一是实行“放权政策”,促进技术商业化应用。遵循“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允许研发单位拥有和保留。同时,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免费使用,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知识产权管理。这种政策有利于激励承包方进行技术的合理、有偿扩散,使发明创造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也可以避免重复研发和投资,更有利于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合理划分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平衡。通过对承包方和国防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的细化配置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在承包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通过规定政府具有为公共目的不可撤销的免费使用权,保障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实现;通过制定发明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保障发明创造的商业化应用带给公众实际利益。在国防部门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给予承包方免费使用、转让及申请补偿等权利。权利义务关系细致而又规范的制度化配置,为国防部门、社会公众、承包方等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提供了政策基础,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创造了良好条件。

  三是完善对个人的激励政策,实现雇主与雇员间的利益平衡。美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私营企业如何分配知识产权收益进行规定,而是赋予企业充分自主权,企业可根据自身战略制订相应激励政策,提高员工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但对于政府实验室等公共部门,由于员工薪酬受到严格限制,为激励员工创新和技术转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员工分享知识产权收益的比例和限额。

  三、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的思考

  (一)建立适度放权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自己政策

  当前,我国《国防法》规定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技术成果归国家所有。但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责不清、利益不明,大量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为了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促进应用的作用,应建立适度放权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政策,原则上将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承研承制单位,而国家享有一定范围内的免费使用权。对于合同目的以外的国防应用,权利人可收取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对于商业目的的应用,则应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收取专利许可费或者转让费。

  (二)明确国家与承研承制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要求承研承制单位如实向国家代表机构报告发明创造产生、管理和应用情况,以便加强监管。其次,为保障社会公众权益,应建立国内优先实施原则,并设置强制实施制度,在涉及国家和公众重大利益而承研承制单位自身实施不利的情况下,可强制指定第三方进行实施。

  (三)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

  首先,明确职务发明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并对报酬比例和限额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应明确对提升技术价值和促进技术转移做出贡献人员的激励机制。鉴于军工企业薪酬体系受工资总额等方面的限制,建议明确规定员工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计入工资总额,且不影响员工其他各项正常收入。

  (信息来源:《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动态》)

  注:1.后被编入美国法典第35篇第18章,标题为《联邦政府资助产生发明的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