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如西屋电气等在全球部署了数万项专利。但是,大部分核电企业侧重商业秘密、私有数据,以及内部组织和业务体系保护,公开的专利申请不多。随着我国三大核电集团均进入上市程序,它们如何保护其最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呢?

  一、西屋电气的教训

  对技术密集的大型企业而言,组织和业务体系的知识产权价值远比专利和商业秘密、私有数据更大。如果投资人不重视和保护这种知识产权,有再多的专利都无法保护其核心利益。

  如西屋电气公司由乔治·威斯汀豪斯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创立,到1986年,拥有员工超过12.5万人,股东超过13.5万人,年销售收入超过107亿美元。随着核电订单减少,西屋电气公司实行了极为短视的组织和业务体系精简策略,使大批组织和业务骨干成体系地流失,并进入引进其技术的外国企业。结果,西屋电气输掉市场竞争,被迫卖给竞争对手。到2006年,依靠巨型财阀保护的东芝公司获得西屋电气77%的股份,后来东芝公司又买入西屋电气另外20%的股份。这样,一个组织和业务体系受到裁员损害的美国公司,最终变成了一个日本公司。正如日本经营之神——稻盛和夫所说,“日本企业在最艰难的时期也坚持不裁员,这是因为组织和业务体系会受到最致命的损害”。

  相比之下,西屋电气等核电企业都曾卷入一些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但这些纠纷没有伤及企业的核心命脉。如Premier1激光系统公司诉西屋电气公司案中,被告赢得了商业秘密诉讼。西屋电气2012年以来曾卷入28件专利诉讼,但以往的诉讼表明,陪审团不愿意让一家核电公司败诉。这类专利诉讼不会触及西屋电气的核心利益。此外,核技术承包商本杰明·皮尔斯·比绍泄密案、阿拉巴马国立实验室核技术泄密案中,受到追究的主要是中国当事人,并未影响到美国企业。

  因此,对技术密集的大型企业而言,保护企业组织和业务体系,是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中国公司的经验

  与西屋电气不同,我国一些核电企业蒸蒸日上,其组织和业务体系的知识产权价值在急剧增加。如我国核电工业的奠基企业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1984年,该公司开始自行设计、建造我国第一个核电站——秦山核电站。该电站前两期工程包括一台30万千瓦、两台60万千瓦发电机组,均已入网发电。2003年,该公司与加拿大合作,建成两台70万千瓦的重水反应堆电站。秦山核电站自行翻译、编写、改定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2万多项,建立了庞大的部件和产品设计、采购网络,形成了稳定的组织和业务体系。

  这个体系实际上承载了我国核电工业大量的知识和技术创新,其本身就是企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1987年,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出资45%,与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和法国、香港合作伙伴共同启动大亚湾核电站建设,后来又启动了岭澳核电站建设。这些核电站采用法国的压水型反应堆技术。实际上,法国的技术主要是法国国有企业从美国引进后消化、升级的技术。进入我国后,该技术被我国消化、升级,其运行效率、安全指数都已远远超过法国同类核电站。如大亚湾核电站自行翻译、编写、改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标准数以万计,也在国内建立了上下游产业网络。与秦山核电站一样,大亚湾和岭澳核电站最核心的知识产权资产也是企业的组织和业务体系。

  2007年7月,中国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芝率领的西屋电气联合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签署了80亿美元的AP1000核电技术引进合同。2011年,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及国家核电所属的八家技术使用单位签署了首批AP1000三代核电技术分许可协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率先在山东石岛、海阳两地建立了AP1000核电站建设的组织和业务体系,建立了覆盖产业上下游的设计和采购网络,对消化、升级国外技术进行了积极探索。2012年,比尔·盖茨领导的公司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签署协议,合作开发第四代核电技术,并委托后者承担主要的设计、施工、测试任务。

  从中外企业的发展经验看,组织和业务体系是企业最重要的自主知识产权。为了保护企业组织和业务体系并增强其竞争力,我国应在核电企业上市之际,通过薪酬、奖金、期权、股权安排提高企业组织和业务团队的工作积极性。(资料来源:中国核电信息网站、新华网、西屋电气公司网站)
            
  注:1.Premier Laser Systems v. Westinghouse, No. 747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