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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2016年11月25—27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在重庆召开《知识产权》杂志理事会2016年年会暨知识产权学术热点问题研讨会,会议由重庆理工大学协办。会议通报了杂志编辑部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并就知识产权学术热点问题“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和“标准必要专利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会议由研究会副秘书长、《知识产权》杂志副主编马秀山主持,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袁杰和重庆理工大学校长石晓辉在会上致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欢庆、中山大学教授李扬、重庆理工大学教授苏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崔国斌、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海生、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部部长申楠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刘晓军等出席会议并作专题发言,来自西南大学出版与传播科学研究中心、西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国防工业出版社、山东大学法学院、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国专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甘肃政法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长春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大学法学院、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等杂志理事单位的三十余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在致辞阶段,袁杰提出杂志应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是灯塔作用,照亮眼前之术和长远之道;二是窗口作用,提供发表意见的空间,让世界认识中国;三是平台作用,供社会各界进行沟通。他还指出,新媒体的兴起既为杂志提供了学习的通道,又提出了挑战,杂志应与时俱进,迎接挑战。石晓辉提出,目前工科领域已认识到知识产权对国家和整个工业发展的重要性,国内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在工科院校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可形成知识产权与工科学校科技基础的良好互动。

在工作汇报阶段,《知识产权》编辑部部长李芬莲从理论层面、制度层面、实践热点层面和国家政策层面对编辑部一年来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通报了杂志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她表示,杂志凝结着作者的智慧、编者的劳动和读者的期盼,编辑部将不忘初心,坚持质量为王的道路,尽洪荒之力坚守杂志的刊品、刊魂。

在学术研讨阶段,专家学者针对两个议题各抒己见。

关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

吴汉东认为,知识产权不仅要入民法典,而且应独立成编。在未来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是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与现代化的民法典相结合的过程,也是回应知识产权的迅猛发展、完善民法典的财产权利体系、继承《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体系化、现代化改造的知识产权法入典成为范式民法典的历史坐标。未来中国民法典编纂,应克服技术障碍和观念障碍,对知识产权法采取“点、面”结合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的相关章节中对知识产权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在民法典中独立设置“知识产权编”。

姚欢庆认为,一方面,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融入民法可以获得体系化的支撑,尤其是请求权体系和归责原则体系;可以避免无谓的术语创新,依靠民法大树解决知识产权领域所谓的“特殊性”问题;可以大大减少条文,借助传统民法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另一方面,从民法角度来看,接纳知识产权制度,是民法对信息时代中社会财富组成的现实反映,也是民法号称“市场经济基本大法”的应有之义。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完全可以融入现有的民法体系,民法界和知识产权界应建立法律共同体,形成共同交流对话的平台,促进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知识产权也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绝佳的制度创新源泉,如信息时代数据归属与利用的利益平衡问题、归责原则问题,等等。

李扬认为,应保持现状,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民事权利”章节规定知识产权的种类,以彰显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纯正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保持一致,但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民法典分则仍然不宜设置独立知识产权编。世界上尚无知识产权独立成编的成功范例,知识产权的开放性、变动性与民法典之间的稳定性存在着深刻矛盾,知识产权的公法规范、程序性规范与民法典的私法属性不匹配,而且知识产权法独立成编并无明显实效。此外,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亦不可取,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其实只是一个法律汇编,很难将全部知识产权立法抽象出总则和分则。

苏平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入民法典,一方面,可以起到价值宣誓的作用,有利于彰显知识产权的私权本性,提高知识产权法的地位而彰显其权威性,更好地协调私权与公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入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整合的作用。知识产权入典,应采取“链接式”模式,将知识产权的共性内容在民法典“总则” 中加以规定,对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部分内容进行整合,形成一些共性规则,进一步明确民法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避免司法上的混乱,同时,可以设置一些具有较强包容性的弹性条款,以应对知识产权单行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崔国斌认为,第一,标准制定组织偏好设置模糊的FRAND声明,是为避免对FRAND声明属性的争议延缓标准制定进程,至于因弹性声明导致的不确定性则可通过事后协商解决。第二,除了维持竞争秩序,确保公平合理非歧视地对待竞争者外,标准化本身(鼓励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化进程)和有效保护专利权(鼓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也是标准化过程中重要的公共利益,不应妖魔化或敌视“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化”。第三,对于那些原本就可能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的专利权人,或参与标准化后仍未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支配地位,不同标准制定组织、不同标准间仍存在有效竞争的专利权人,FRAND声明有多余之嫌。只有在权利人因参与标准化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原本无法取得的支配地位时,FRAND声明才是必要的。第四,反垄断法对FRAND声明的解释,强调其内容是否足以消除执法者对标准化的疑虑,而非遵从民法原则探究权利人表达的真实意愿。第五,从民法角度为FRAND声明定性,应考察权利人在标准化过程中放弃了哪些权利内容,不同的让步程度可对应不同的法律定性。第六,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令救济的适用,若参考美国的做法,适用专利法框架分析,则FRAND声明说明权利人不太可能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权利人难以获得禁令救济。若法院采取竞争法路径裁判,则需要审查当事人是否是“善意的谈判者”,当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善意的,标准实施者非善意时,应颁布禁令;当标准实施者是善意的时,应允许其继续实施。

马海生认为,关于FRAND许可费的问题,根源在于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使专利权人获得了超过其专利权人所能有的优势地位,SEP的部分许可收益是由标准带来的,而不是由专利权人的创新贡献产生的,专利权人是否能够、是否应该从标准带来的优势获取收益,值得反思。确定许可费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政府和法院难以操作,法律调整的目标应是为当事人之间创造基本对等的谈判地位,把“困难”尽量交给市场解决,同时加重双方在非善意情况下的风险。

申楠介绍了中兴通讯专利诉讼中的标杆性案件,并从中归纳出五大课题:第一,行为判断标准:哪些证据可用于定性许可过程的willing;第二,实施许可条件:包括哪些内容,对禁令有何影响;第三,公共利益考量:禁令颁发被作为例外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第四,举证责任分配:Georgia Pacific案例中的15个因素如何中国化;第五,商务模式平衡:如何根据不同销售情况确定合理计费模式。

刘晓军认为,关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在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适用问题,应从诉前禁令的起源和发展来追溯,2015年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保全的规定是对包括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内的多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提炼和精粹。当前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适用条件存在不合理之处,对实质要件审查的要求过高,应取消对实质要件的审查,同时完善担保与反担保制度,进一步明确诉前保全的裁定与生效制度,明确司法机关仅进行初步审查,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决定尽量交由当事人决定。

最后,马秀山进行总结,他提出,杂志理事会年会暨学术热点问题研讨会现已连续举办了五年,我们要将其做成一个学术品牌,作为播种队、宣传队走遍祖国大地,希望通过研究会的努力,为学术共同体的交流搭建平台。

本次年会暨学术研讨会选题切中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热点,会场气氛热烈,与会代表发言积极踊跃,观点的碰撞形成了有益的思想交锋。代表们

纷纷表示,会议内容既蕴含理论深度,又反映实践发展,令人受益匪浅。

会议期间,代表们还参观了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文化展览馆,该馆是国内首个综合性知识产权文化博物馆,收藏了许多珍贵的知识产权历史文物,展示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历史脉络,体现了重庆理工大学对知识产权文化传承的高度重视。

重庆理工大学作为协办方,为会议的顺利举办提供了极大支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获得与会代表一致好评。

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