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党中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到科技自立自强的演变,深刻反映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技创新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走向深入,也反映出科技创新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坚持创新发展,实现高水平的自立自强,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突破产业瓶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科技创新者对于创新成果在一定期限内独享市场利益的权利,使其有机会收回创新投资并继续再投资,从而激励科技创新不断累积,进而推动以科技创新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持续增长。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知识产权制度为实现创新发展和高水平的自立自强提供了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最强大的激励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实践证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在科技领域“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的重要论断。建设“新型举国体制”本质上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而不是对过去计划经济模式的简单回归和复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让市场真正在创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在国家层面坚持战略引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领域和重大需求,以系统观念谋划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尤其针对战略目标组织国家优势资源进行集中攻关。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力量与市场机制之间的连接点,建设“新型举国体制”要求从国家战略层面整合资源、系统布局,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发展,打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各个环节。

党中央指出,全党要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国内国际环境都产生了巨大变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实施亟需在新的形势下,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要求出发全面升级、转型换代,打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2.0版本,并将其作为未来指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背景下,《纲要》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过去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通过建设更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保护体系、运行机制、服务体系、人文环境、开放体系等措施,回应新技术、新经济、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提出的挑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改革发展,协调好政府与市场、国内与国际,以及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关系,全面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坚实保障。《纲要》充分彰显了如何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视位,全面体现了如何贯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新部署,为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强国设计了宏伟蓝图。

知识产权制度是工业文明的标志性成果,是现代国家基础、重要产权制度之一。它在全球大开放中兴起,在全球一体化中发展,是塑造现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发展方式乃至思维方式的制度工具和战略资源。在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必将焕发出新的价值与活力。(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马一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