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了大幅修改,契合了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这既符合解决司法适用难题的要求,又满足了衔接前置法的需要。修改后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改为情节犯,降低入罪门槛、提高法定刑、增加行为方式和扩大商业秘密的认定范围,内容呈现大幅扩张态势。面对该罪在立法上的积极扩张,无论持何种刑法观,都应该坚持司法适用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解释。这既是贯彻刑法谦抑原则的需要,也是由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特点所决定的。未来可以通过对“盗窃”“贿赂”“欺诈”“电子侵入”“其他不正当手段”“违反保密义务”等术语的合理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加以限缩,从而防止处罚范围不当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