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监督法律实施的核心功能,特别是在法律监督方面具有民事、行政、刑事、公益诉讼的四大检察职能,这将为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关键作用。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技术化、专业化、复杂化的特点,传统检察权行使机制并未充分考虑该类型案件的特性,在职能履行中存在专业能力不足和权力行使分散的现实困境。尽管我国局部检察机关对该问题的解决进行了经验探索,但仍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制应当顺应时代要求进行改革,从而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效:一是要构建专业化的检察机构,逐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的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二是要改革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探索赋予人民检察院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自侦权、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专家咨询和辅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