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用于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欧洲大陆法系,在商标保护上都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到商标注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举的历史进程。关于商标注册的保护,英美法系认为注册不过是一个公示,表明相关的商标已经使用或者将要使用。而大陆法系则认为,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利获得的途径。在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的保护方面,中国接受了大陆法系的理念,并制定了自己的商标注册法。然而在相关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实践中,却发生了一系列变异,尤其是商标抢注和“注册证书”囤积。我们应当从两大法系比较的角度出发,既坚持现有的商标注册制度,又吸取英美法系商标注册不是商标权利获得途径的理念,进而从理论上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商标注册和注册商标保护的制度,我们应当清晰地认识到,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商誉。商标作为一种智力活动成果,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永远不可能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