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
工作动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简称“鉴定专委会”)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以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设立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简称“研究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鉴定专委会的宗旨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技术事实认定的专业化,发挥知识产权鉴定在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助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第三条 鉴定专委会工作总体目标是:聚焦知识产权鉴定理论和实务研究,推动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标准制定,提升行业规范水平;组织及培育知识产权鉴定领域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提升行业专业水平,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鉴定行业理论和实务经验交流,共同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鉴定专委会接受上级组织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鉴定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鉴定专委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提升行业形象和地位,增强社会影响力,加强知识产权鉴定行业与其他社会主体的交流,推动行业高质量高层次发展;

(二)开展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理论及实务研究,聚焦行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研究知识产权鉴定规则和标准,针对不同领域不同纠纷类型,制定相应的鉴定方法、鉴定标准、鉴定程序等规范,促进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科学发展;

(三)建立知识产权鉴定职业能力评估体系,开展鉴定专委会成员的知识产权鉴定从业能力评估,向国家及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推荐具有合格知识产权鉴定专业能力的机构和专家;

(四)推动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和规范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秩序;

(五)培养知识产权鉴定人才,完善人才培养机制,组织鉴定专业技能及管理培训,定期举办鉴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升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管理水平以及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六)搭建知识产权鉴定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行业内部交流互动,结合热点问题组织开展行业交流研讨活动,促进鉴定行业与司法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等的沟通交流,扩大鉴定专委会的影响力;

(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成员的委托,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章   成  员

第七条 鉴定专委会由研究会会员中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机构与从业人员以及热心知识产权鉴定事业的组织和个人等组成。

第八条 鉴定专委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知识研究会会员;

(二)了解并拥护鉴定专委会工作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积极参与鉴定专委会活动。

第九条 鉴定专委会成员加入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支撑性文件;

(二)经鉴定专委会秘书处批准;

(三)履行加入的其他手续;

(四)颁发成员凭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鉴定专委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鉴定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与鉴定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鉴定专委会的相关服务;

(四)对鉴定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由,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鉴定专委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鉴定专委会的工作细则,执行鉴定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鉴定专委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配合并完成专鉴定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成员退出鉴定专委会应以书面形式向鉴定专委会提出申请,鉴定专委会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鉴定专委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鉴定专委会工作细则的行为,经主任委员会议决议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四条 退出的成员可以重新申请加入,但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鉴定专委会重大事项由委员大会决定并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查批准,委员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及批准鉴定专委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大会4年一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委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是委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鉴定专委会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主任委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确定大会议程;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主任委员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审查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议与委员大会任期相同,与委员大会同时换届。根据委员大会授权,主任委员会议可以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成员(含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最高不超过原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鉴定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名,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应在业界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及主任委员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鉴定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鉴定专委会开展工作,组织制定鉴定专委会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为鉴定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常务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长(含副秘书长)从专委会成员中产生,由主任委员提名,经主任委员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专委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完成鉴定专委会年度工作任务;

(三)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协调专鉴定委会内部工作。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专委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置下设机构,下设机构由秘书处统一领导。下设机构的设立须经鉴定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鉴定专委会设顾问委员,职责是对专委会工作给予指导;顾问可听取专委会工作报告和专项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首届鉴定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成员由发起单位协商推选,并经研究会确认后产生;自第二届起,鉴定专委会领导机构由委员大会选举并经研究会确认后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鉴定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研究会会费回拨;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委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

第三十条  对鉴定专委会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研究会审查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鉴定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